沪国税流[1997]16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02
摘要:请各单位结合本次财税大检查,对所属单位1997年的购销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严格按通知规定,冲减购货方当期进项税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63号      1997-12-02

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销货方以赠送实物或实物投资方式给予购货方的补贴,应严格按增值税条例中有关视同销售规定,征收增值税;购货方收到此类实物必须按规定入帐。

  二、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所购货物适用税率的,一律从高确定税率,计算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三、请各单位结合本次财税大检查,对所属单位1997年的购销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严格按通知规定,冲减购货方当期进项税金。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