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8]160号 1998-09-09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我局沪国税流[1995]78号文规定,各中药饮片厂,基层药店等自行配置销售的协定方中成药,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按规定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凡未按规定税率执行的,一律予以纠正。 非商业企业也比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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