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地税函[1995]170号 1995-08-14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发[2008]1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一、凡建造并转让民用住宅且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5]48号文件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均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手续。 二、纳税人于项目开工之前,应持项目计划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领取《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按照表格的要求,如实填报。 三、纳税人持《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计划文件、投资概算和设计施工图纸等资料,直接到与下达该项目计划部门同级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核手续。 四、[条款废止]负责审核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报来的有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审核表上签具意见,并加盖专用审核章,纳税人凭此审核表,可暂按当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预缴率减半预缴土地增值税。 五、项目竣工以后,经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对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在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未经审核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一律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附件: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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