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8]2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22
摘要:加强对新申报表的审核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申报表严格审核,对错项、漏项以及逻辑关系不正确的,及时通知纳税人予以调整,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保证申报质量。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8]21号            2008-01-22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抓好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纳税申报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纳税人的申报表和申报资料是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最基础资料,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提高对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总局关于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政策规定,准确掌握新报表填报要求,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确保纳税人按照要求准确、及时填报新报表。

  二、加强对新申报表的审核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申报表严格审核,对错项、漏项以及逻辑关系不正确的,及时通知纳税人予以调整,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保证申报质量。

  三、加强对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的督导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基层,及时了解掌握申报工作情况,特别是第一个所得税申报征收期,确保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顺利实施。

  四、做好新申报表印制和发放工作。各单位要按照《通知》印发的报表表样,自行组织印制,并及时发放给纳税人。

  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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