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8]21号 2008-01-22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抓好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纳税申报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纳税人的申报表和申报资料是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最基础资料,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提高对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总局关于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政策规定,准确掌握新报表填报要求,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确保纳税人按照要求准确、及时填报新报表。 二、加强对新申报表的审核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申报表严格审核,对错项、漏项以及逻辑关系不正确的,及时通知纳税人予以调整,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保证申报质量。 三、加强对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的督导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基层,及时了解掌握申报工作情况,特别是第一个所得税申报征收期,确保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顺利实施。 四、做好新申报表印制和发放工作。各单位要按照《通知》印发的报表表样,自行组织印制,并及时发放给纳税人。 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