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发[2010]27号 2010-03-2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3.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 (一)查验的范围: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实地查验,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发新规定之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实地查验,按照《办法》第四条以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 (二)查验的方法: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进行实地查验。 二、以下文件或文件部分条款废止 (一)市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津国税流[2004]73号)第三条第一款; (二)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7]19号)第三条中的“自2007年8月1日起,在防伪税控系统登记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其‘批准一般纳税人日期’不得早于登记当天”; (三)市局《关于税收信息化管理三大系统整合后防伪税控系统业务流程调整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8]18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