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蓄洪区移民建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6]66号 2006-10-20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切实做好我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我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建筑施工企业承建行蓄洪区移民的居住用房建筑工程,在报经市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在2004年4月至2005年12月底之间,建筑施工企业承建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程,已按省地税局《关于灾区建房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3]401号)的规定征收的税款不退,未征收的不补征。 附件: 安徽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任务市、县(区)名单 一、合肥市:长丰县 二、六安市:霍邱县、寿县、裕安区 三、阜阳市:颍上县、阜南县 四、淮南市:凤台县、毛集区、潘集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淮南矿务局 五、蚌埠市:怀远县、五河县、郊区 六、滁州市:凤阳县、明光市、来安县 七、省农垦总公司:东风湖农场、正阳关农场、阜蒙农场、潘村湖农场、方邱湖农场、寿西湖农场 八、省监狱管理局:白湖监狱管理分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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