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部分废止] 皖地税[2003]179号 2003-12-05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涉及调整计税工资内容废止。
为统一全省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70号)精神和我省近年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实行计税工资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统一调整为月人均960元,本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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