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税二[1994]96号 1994-02-09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和细则及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率及企业所得税带征率。 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可按27%的税率征税; 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 4、凡符合甬财税二[1994]41号文件条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均实行按销售收入带征办法,其带征率按我局甬财税二[1994]41号文件的执行。 5、凡实行所得税带征的集体、私营企业的“两金”也执行随销售带征办法,但对原按7%征集率征集能交基金的集体、私营企业,可按我局甬财税二[1994]41号文件规定带征率的50%征收能交基金。[注:“两金”已订征]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1、除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外,其他企业的纳税人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缴纳。 2、跨地区经营的企业,一律在经营地缴纳所得税。 3、对联营企业经营所得,原则上先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其所得,一律就地缴纳;如联营企业按原协议规定税前分配利润的,凭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盖章的“利润转移单”的回执联,允许在税前抵扣,回执联必须附在年度所得税早报表上,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联营的企业,一律先征收所得税后分配利润。 四、关于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除国家特殊规定外,纳税人按下列规定执行缴纳所得税。 1、对带征所得税的企业,实行按月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 2、对9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按月予缴,年终汇算清缴。 3、对其他企业一律按季予缴,年终汇算清缴。 五、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早报与缴库时间 1、纳税人无论盈利与亏损,均应当在月[季]后十五天,年度终了后四十五天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早报表。 2、缴纳企业所得税采用按年度计算,分十二个月[或四个季度]予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予缴所得税计算公式: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当月月份[或季度]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累计应予缴所得税[或季度]= 12[或4] 本期应予缴所得税累计应予缴所得税―本年已予缴所得税 3、所得税缴库时间:月[季]后十五天,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缴清,逾期按《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4、纳税申报表,由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统一设计格式,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纳税申报表尚未下达前,可暂使用原纳税申报表。 六、关于所得税缴库的予算管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除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入中央库及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讯企业由总机构集中交纳所得税外,其余均为地方级所得税。 七、关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和一些具体政策问题 凡企业所得税条例和细则对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已经明确的,按规定计算扣除;对条例、细则虽有规定,但尚未具体解释的和有些还需要作出补充规定,我局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尽快下达若干具体下策和扣除标准。 八、关于新旧税制衔接的若干问题 1、关于承包问题。对实行承包经营现任制和利润包干的行业和企业,不管承包和包干是否到期,从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均一律按新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税前还贷问题。从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在政策未明确规定还贷办法前,无论新旧贷款,停止在税前归还。 3、关于亏损弥补问题。对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生的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 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亏损额,必须设立备查登记簿,以反映企业亏损和弥补情况。 4、关于融资租凭问题。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凭,其租凭费仍按原规定在所提税前抵扣;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固定资产融资租凭的租贷费,不得在税前抵扣,其所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5、关于减免所得税问题。对原来享受政策性减免所得税尚未到期的行业或企业[无论是否办过审批手续]。以及对九三年已批准的跨年度的所得税减免一律执行到九三年底止。 九、关于销售收入的确认 1、从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2、长期工程[包括劳务]合同,可以根据完成进度法或完成合法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3、对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的发出商品,并凭款尚未收回的,最迟到3月底作销售的实现。 今年是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的第一年,各地应加强对新条例、细则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原则,以新税法为征税依据,清理并纠正各级各部门自行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降低税率,减少税基等,并结合我局的补充规定和甬税二[1994]4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两金”带征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抓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条例》 《实施细则》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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