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9]127号 1999-10-21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9]1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登记工作由各局税政科负责办理。 二、本通知第一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代扣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另两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把其中一份转市局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三、本通知第四条(一)款所称其他合法凭证指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三)款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指代扣代缴义务人所属各储蓄网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 四、各局必须在11月1日前完成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登记工作,并将个人所得代扣代缴证书、代扣代缴义务人须知发放到代扣代缴义务人手中。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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