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3号 2013-06-05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业项目管理,提升税收管理质效,切实落实“两个减负”,现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予以明确,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且不涉及总分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不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对不需办理项目登记的建筑工程,在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除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外,不再需要提供其他资料。对需要办理简易项目登记和一般项目登记的建筑工程,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月累计开具金额不满10万元(含),除提供纳税人身份证外,不再提供其他资料。月累计开具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在超过的当次,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对《办法》第五条所称的水、电、气供应单位、广播电视系统、电信单位从事的管道安装工程、初装工程、电信工程,涉及总分包但未达到一般登记的合同金额标准的,可不进行项目登记。但对合同金额达到一般登记金额标准的,应按规定进行一般项目登记。 三、对办理项目登记时已提供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可不提供《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或《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 四、对一次性开票的建筑项目,可先全额开具发票,直接进行最终清算,不需进行预清算。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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