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3]100号 2003-11-28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随着我国社会主我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步伐的加快,下岗失业人员日趋增多和再就业压力明显加大的形势十分严峻,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下分重视和关注的问题。近年来,为了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我省各级地税机关站在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把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做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并取得很大成绩。但从检查和实际执行情况看,仍然存在审批环节多、手续繁琐、政策落实缓慢等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因此,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力度,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现就加快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充分认识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到亿万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积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不仅是地税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地税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带着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深厚感情,全面深入地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动再就业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绩。要加强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反馈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省局成立再就业工作协调办公室,所得税管理处韩喜辰处长任主任,流转税管理处处长董秀云、财产行为税管理处处长何培英、政策法规处处长单玉森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所得税管理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研究制定和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措施 为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财政、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减免等多种途径,初步形成了一个结构合理、覆盖面广、多层次的再就业税收优惠体系,主要包括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服务型、商业零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践证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符合我国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正在发挥其积极成效,有力地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进一步加快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各级地税机关要在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环节、精简手续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更快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主要内容的税法宣传、咨询服务。要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采取播发宣传广告、印发宣传折页、新闻媒体宣传、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有效形式,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工作力度,尤其是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措施、服务承诺宣传工作的力度,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地税部门支持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开展向纳税人送政策活动,经常深入居民社区、劳动就业场所、企业等宣传政策、解释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用足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 (二)开辟“绿色通道”,方便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办理减免税事宜,使其尽快享受到税收优惠。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为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减免税等事宜,要落实首问责任制,努力为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做到“专人负责、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审批”。 (三)减少审批环节,下放减免税审批权。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及对劳动服务型企业减免税事项的审核审批,本着特事特办的精神,无论预计金额多少,都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属县(市、区)局征收管理的业户,由县(市、区)局审批,属市局征收管理的业户,由市局审批,不再按减免税权限逐级上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批,但必须按减免税管理权限逐级抄报上级地税机关备案。各级地税机关的职能部门,要实行联合办公制度,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个体户或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减免税时,可只报送一套完整的资料和申请,由有关科(处、股)联合审批报批。 (四)精简审核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特事特办的精神,改变原来逐级申报、层层研究、层层审核审批的做法,要减少审核审批环节和程序,抓紧办理再就业减免税事项。下岗失业人员或劳动服务型企业申请减免税,凡提供减免税证明材料齐全的,从受理之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减免税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劳动服务型企业的减免税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 (五)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的领导协调机制,在“一把手”负总责的基础上,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牵头负责部门,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合力做好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大力推行执法责任制,把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责任分解到具体的执法环节中,全面贯彻落实过错追究制,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或擅自审批减免税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建立与劳动、工商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主动沟通,加强联系,努力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六)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精简减免税审核审批程序、下放减免税审批权产不是放权对减免税的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严肃审查审核、严格依法治税、严把政策关,认真研究加快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切实有效措施。上级地税机关要不定期地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予通报。同时,要接受相关部门以及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的监督,进一步改进工作,确保税收政策及时、准确、全面落实到位。 三、认真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上报工作 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认真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同时,还要按季上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效果,并建立了定期通报制度。因此,各有地税部门要明确一个处(科)室牵头负责,明确专人集中主要精力从事上报工作;要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台账,强化减免税管理,按要求上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减免各额、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人数等情况;要实行上报资料、报表的审核审批制度,凡上报上级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情况,要经过主管领导审核把关;要加强对上报资料、报表工作的协调配合,牵头处(科)要主动承担责任,各有关处(科)要主动配合牵头处(科)的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报表数据;要认真填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附件),该表既要包括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落实情况,也要包括冀政[1998]32号文件的落实情况,确保报表数字的真实、准确、全面,努力为上级领导提供决策服务,本表务于季度终了后7日前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要认真做好政策效果分析,及时了解已实现再就业人员的就业去向,对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那部分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具体分析,说明原因,尤其要重点分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数与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人数相差较大的原因,并将分析报告务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1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