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蚌埠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处纳税问题的批复[部分废止] 皖地税函[1998]148号 1998-09-18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涉及营业税内容废止。
你局《关于蚌埠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处纳税问题的请示》(皖地税稽[1998]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蚌埠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处是隶属于蚌埠市公路局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路修建,并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论财务如何核算也不分资金,均应依法征收营业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公路修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单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工程收入(包括“养路拨款”)属于经营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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