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按照土地增值税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工作要求,为持续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惠州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测算其扣除项目金额,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结算书等。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上年度惠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获A级或B级诚信综合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持续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按照土地增值税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工作要求,为持续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五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佛山市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协会,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编制了《广东省2019年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综合指标》,并以该指标为基础形成《惠州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已通过专家评审验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程造价审核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税办函〔2022〕22号)有关工作要求,市税务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测算其扣除项目金额,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 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结算书等。 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上年度惠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获A级或B级诚信综合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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