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地区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2008年度开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如果2008年内资企业从其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属于2007年或以前的税后利润,还要补缴所得税吗? 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对2008年内资企业从其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属于2007年或以前的税后利润,我们理解应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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