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权益法的基本思路是以长期股权投资对应被投资企业的各项资产与负债。以投资收益对应被投资企业各项损益。因此,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可以理解为一种比例合并,只不过将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相应比例以“长期股权投资”形式纳入合并,将被投资企业各项收入及费用比例纳入“投资收益”进行合并。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随着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变动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投资方净资产价值。被投资企业净损益变动,投资方按照相应比例计入投资收益,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变动,投资方按照相应比例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被投资方其他权益变动,投资方按照比例计入资本公积。 投资方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是以被投资方各项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为基础,买卖双方协商议定股权购买价款,相应地,后续应当以被投资方投资时各项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为基础来计算被投资方净利润,并以此为基础来计算投资方投资收益,才具有数据前后一致性,才能正确评价投资效益。被投资方自身财务报表不会在投资时将资产与负债调整为公允价值,因此,在后续核算投资收益时,需要将被投资方利润表上净利润做适当调整。 投资方确认应享有被投资方实现净损益份额时,要抵消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前文所述,权益法属于比例合并的一种简易思路,长期股权投资对应被投资方净资产价值份额,投资收益对应被投资方损益份额。那么,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相应份额属于100%持股的母子公司内部交易关系,将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予以抵消。 例: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比例,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可以认为甲公司和“30%乙公司”属于100%母子公司关系,假设甲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乙公司,可以理解为有30%属于母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有70%属于和无关联方之间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第十三条:“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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