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相关税费政策总结

来源:温州市瓯海区局 作者:周碧瑜 人气: 时间:2024-09-29
摘要: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涉税总结

润德财税         2024年09月25日

  近期有财务朋友咨询个人出租房屋涉税问题,今天我们来一起学习下相关内容。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7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注意,这里一定是开具的普通发票,如果是专票,则增值税要交。)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时,纳税人可依次扣减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三、房产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依据《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第二条(二)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如果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予以免征。

  【案例解析】

  2*23年底,自然人A将一套位于山东的住房出租给B,租期一年(2*24年1月1日~2*24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采取租金一次性付清的方式,共计收取租金36000元。因房屋门窗损坏,1月,B支付了300元修缮费用,支付凭证齐全。

  那么,对于该笔租金收入,A应如何缴纳税款?

  (已知山东省按照50%幅度减征房产税、附加税费等。)

  1、增值税

  A收取一年租金共计36000元,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为3000元,未超过10万元,可免缴增值税,进而免缴附加税费。

  2、免缴印花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产税

  因免缴增值税,在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税额,即每月应缴纳房产税:

  36000÷12×4%×50%=60(元)。

  4、个人所得税

  由于一次性收取房租,A应于收取房租的次月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6000-300)×(1-20%)×10%=2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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