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注不合法凭证
1、什么是不合法凭证
首先看何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其中,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除此以外的凭证,如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时使用虚开发票、假发票、普通收据、白头单等都是不合法凭证。
2、年终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处理
(1)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入账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这就意味着无凭证不能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又对上述原则进行了补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2)未取得合法凭证如何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应尽量在当年取得合法凭证。如果是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可以要求个人到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如果是支付给单位的费用,单位不能开具合法凭证,这项费用既不能作为当前费用,也不能作为收到凭证年度的费用在收到年度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据实扣除原则,以后年度扣除只能是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但可在收到合法凭证的年度时作以前所得税的调整。
在会计处理上,先将这项无凭证支出的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如果当年收到凭证,直接转为有关费用;如果以后年度收到凭证,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不能取得凭证,则记入“营业外支出”。
3、什么样的收据准予在税前列支
首先看发票和收据从适用范围上的区别:发票是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在商品购销、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收据主要由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收据以及企业非经营结算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企业的非经营性结算收据主要用于企业的非经营结算收入如预售款项、退回结余的差旅费借款等。
发票是经营活动的凭据,收据只是收付款过程的证明,但有些收据准予在税前列支,如以下专业发票: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转帐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等。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
4、不合法票据的处理
对于不合法票据,如果决定权在财务人员,那么对于不合规不合法的票据,做退回处理,对于存在欺骗行为的虚假票据,予以扣留并上报申请处理。如果决定权不在财务人员,那么告知公司负责人使用这类票据入帐可能产生的风险(如税务局罚款等),如果公司负责人仍然要求入帐,那就要他签字确认,然后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