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条款废止] 云地税发[1998]142号 1998-04-20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第五条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下发以后,因有关政策未得到及时明确,影响了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为尽快贯彻契税有关法规、规章,防止税源流失,保证契税收入的及时入库,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征收机关务必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在《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出台前,先按3%的最低税率开展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因税率未确定而暂停契税征收工作的地区,必须立即恢复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凡未执行新条例的地区,应立即执行,并将以前月份所欠税款补征入库,对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按原政策征收契税。 三、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城市中的契税征管力量,要结合当地征管改革的实施,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 四、各级地税机关的稽查分局必须加强契税的稽查力度,要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搞好协作,在充分掌握契税税源基础上,开展契税的清理与检查工作,并及时追缴应税未税款项。 五、[条款废止]在新的契税税票及“契税完税凭证”下发前,原有的契税票证可继续使用。 六、对契税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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