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摘转《贯彻落实<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358号 1999-07-3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9]52号)中有关出口退(免)免税管理的部分内容摘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 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提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出口的货物,在与其他出口企业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第三款提出“以连续两年出口创汇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且财务制度健全、守法经营、拥有一定资产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实行B类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在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方面给予优惠”。 对符合上述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企业,可持有关部门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向主管征收分局(区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表见附件),经市局批准后可按B类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管理。 附件:199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出口退税 B类管理审批表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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