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5〕130号 2005-11-30 各基层局: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价格的复函》(辽价函[2004]48号)、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制发票工本费收据的复函》(大财预函[2004]170号)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为纳税人代开微机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即每开一组收取工本费0.90元。 二、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时,统一使用由市财政局监制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据》(定额专用收据),并按财务规定存款和上解款项。 三、要采取多种方式,公示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的依据和标准。 四、受地税机关委托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中介机构比照此规定收取工本费。 附件: 1、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价格的复函(略) 2、关于印制发票工本费收据的复函(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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