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修订] 京地税个[2006]414号 2006-10-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附件1-4删除。“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北京市税务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北京市税务局”。
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实施步骤 (一)先行试点:按照“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采取“先部分试点、后全面推开”的实施步骤。各局可自行考虑安排试点工作范围,根据本地区情况按行业、按所、按重点户或按其他条件选取全员全额申报工作试点户。试点单位在选取上要考虑以下几项工作原则: 1.试点单位的选取既要充分考虑今后全员全额申报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到税务所的现实工作承受能力; 2.选取试点单位要点面结合,既要有重点行业、企业,又要有代表性的零申报户; 3.试点单位要有典型意义,全员全额管理工作要保障切实到位。 (二)全面推广:根据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试点进展情况,发现解决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待时机成熟时,适时全面推广。 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推广工作面广量大,具体实施难度高。为此,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真对待,精心组织、积极贯彻、抓紧落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工作责任心,因地制宜,克服困难,严格按照市局的工作要求,扎实细致有效地完成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整体工作任务。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局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多方法,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取得扣缴义务人的支持和配合。同时,为提高申报成功率,要狠抓培训落实。各局对内要加强培训,让一线税务人员熟知软件功能,不断提高操作技能;对外则要按照市局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根据本局工作实际,切实搞好对扣缴义务人的培训。 (三)发现和解决问题。各局应抓住推进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建立由业务骨干形成的推广工作机制,深入一线及时了解申报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及时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汇总报告市局。 附件: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电子表格) 2.所得项目编码表 3.国家与地区编码表 4.职业编码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不断规范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有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可采用以下申报方式: (一)网上电子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利用全员全额申报软件将纳税义务人的有关扣缴信息通过电子申报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二)上门自助申报方式。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提供装有全员全额申报软件的终端设备,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磁盘导入或手工输入扣缴信息,实施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初次扣缴申报前应记录以下个人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变更。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解缴代扣税款,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或上传《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基础信息。但同时报送有困难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并最迟在扣缴税款的次月底前报送。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不论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或录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第九条 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保存相关申报资料,包括电子申报资料。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税务事宜。 第十一条 因扣缴义务人责任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退税处理。如已开具相应期间的完税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先行将完税证明原件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后依法缴销。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规定,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保密或故意泄密的,按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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