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单项工程的管理,单项工程完工后,纳税人凭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最终核准的收入总额来调整以前按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的收入差额,同时将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报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章 成本费用 第九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成本费用的管理,对企业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采取与施工合同中的成本费用预算定额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 对建筑安装企业的人工费按照是否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划分为人员工资和劳务支出。其中对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为其缴纳社保费的人员(包括企业员工和临时工)的人工费按人员工资对待;对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为其缴纳社保费的人员的人工费按劳务支出对待。 企业支付人员工资时要附有人员工资表,对临时工还应把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关系材料存档备查。对企业的劳务支出,要附有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专用发票,否则不予在税前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建筑安装企业年度的人工费时,依据企业报送的《单项施工项目成本费用比对计算单》,并按照按政策规定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人员工资和劳务支出的合计数与按照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的人工费预算金额进行比对,当企业的实际人工费支出超过预算金额10%以上且企业又无正当理由的,则超过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在工程决算以前,每一年度的人工费预算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年度人工费计算金额=施工项目人工费预算总金额×施工项目完工进度。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凭企业报送的《周转材料摊销计算单》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周转材料摊销费用进行审核。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按照使用次数、期限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规定的消耗定额分为分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和定额摊销法三种,企业一经确定,在一个施工项目完工前不得变动。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也应根据《单项施工项目成本费用比对计算单》中的预算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比对,当实际发生金额超过预算金额5%又无正当理由的,则超过部分不予在税前扣除。 第四章 税收管理 第十三条 对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办法,其中核定征收包括按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两种办法。 我区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为10%-20%,具体比例由各盟市自行确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当采取按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办法: 1.纳税人的帐载情况不完整,只能较为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者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难以查帐核实的。 2.纳税人的帐载情况仅能较为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不能准确、完整核算,难以查帐核实的。 3.纳税人财务核算能够比较准确反映当期或者以前纳税期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但发生纳税义务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其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可以通过查帐核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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