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对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要求,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能够按照工程进度准确核算经营收入的,其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能够按照工程进度准确核算经营成本费用的,其应纳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核定应纳税额的征收办法: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对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在确认无法查实其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后,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要求,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6月底。对当年企业因发生改组改制等情形需要重新办理工商和税务变更登记的,应在办结变更税务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鉴定完毕。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一般实行按季预缴,针对部分外来施工企业、临时挂靠企业,因其施工期限短、无固定经营场所等原因,也可以采取按月预缴的办法。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既可以按上年同期数预缴,也可以按当期实际数额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按当期实际数额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后数额。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其发生的亏损不得在以后年度弥补,也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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