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发[2007]18号 2007-07-18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征纳行为,确保所得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目前的征管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企业是指由我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于其他工程作业企业,也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要实行分类管理,在税款征收上可分别采取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包括按照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二种办法。凡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一律实行查帐征收,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以合理核定为重点,通过督促纳税人正常申报,不断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引导其向查帐征收方式转变。 第四条 对于未取得有权管理部门核发的建安企业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挂靠企业”),需要挂靠到具有建安企业施工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从事建筑安装经营业务活动的,如挂靠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条件,应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与接受企业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 收入确认 第五条 建筑安装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劳务收入、设备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各种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补贴收入等。 第六条 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和施工合同相结合的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在确认收入时采取先按工程项目分别确认收入、之后汇总的办法。具体为: 对于工程项目施工期限不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如施工合同明确规定了工程价款支付期限的,按施工合同规定期限确认收入的实现;施工合同没有规定工程价款支付期限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季)根据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对于工程项目施工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如施工合同明确规定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阶段结算工程价款的办法,按合同规定期限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施工合同中没有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季)根据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凡建筑安装企业不能提供施工合同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季)根据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 有关工程的质量监控部门或工程单位对工程进度的评估材料可以作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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