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7]35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0-15
摘要:各省辖市局要组织基层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加油站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对未在《名单》内、且非中石化、中石油新增备案的加油站,应要求其按照独立核算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以前月份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缴,防止一些加油站挂靠中石化、中石油而偷逃国家税款。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355号             2007-10-1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的税收管理,省局在2004年底下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增合并缴纳增值税加油站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发[2004]561号),该文件对实行全省集中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加油站的资格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但从执行情况看,该文件规定未得到全面落实,部分市地仍存在对辖区内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数量、资格不清楚的问题。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现将《2007年7月底中石油、中石化合并纳税加油站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总局及省局有关加油站税收管理各项规定,特别是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管理。中石化、中石油所属加油站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各种资料,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各项税收管理。

  二、各省辖市局要组织基层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加油站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对未在《名单》内、且非中石化、中石油新增备案的加油站,应要求其按照独立核算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以前月份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缴,防止一些加油站挂靠中石化、中石油而偷逃国家税款。

  三、对新增加油站资格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豫国税函发[2004]561号文件规定,对不到税务机关备案的加油站一律就地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

  附件:

  1.《中石化合并缴纳增值税加油站名单》(只发电子文档)

  2.《中石油合并缴纳增值税加油站名单》(只发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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