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一)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 1、企业虚报亏损,经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仍然亏损的,除调减其亏损额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如果企业虚报亏损,经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认定为偷税的,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所补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调整有关审批权限问题当年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企业,由县(市)、区局审批。 财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逐级上报审批。申请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企业,由县(市)、区局审批。弥补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逐级上报审批。申请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提取比例在5%以下(含5%)的企业,由县(市)、区局审批。申请实行工效挂钩(包括挂钩基数审核)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隶属关系不清的,可参照收入级次确定),报请相应的地税机关审批。以上审批项目无论哪级税务机关权限,均应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报送审批台账和微机软盘以备查。 六、关于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有关问题 1、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已发生的财产损失,当年发生的财产损失当年申请扣除。逾期申报和人为有意调剂的,不予受理。 2、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企业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而无法核实的不予扣除。 3、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须随时受理随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税务机关须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履行完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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