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地税发[2004]3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07
摘要:如果企业虚报亏损,经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认定为偷税的,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所补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清算问题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清算工作实行按其隶属关系确定的原则,由审批单位负责清算。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清算截止时间为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期结束之前。

  二十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地产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有关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88]吉税四字第75号)中第五项:“纳税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的规定,对因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有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二十二、关于校办企业有关问题

  1、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查校办企业的投资来源、企业法人代表的委派程序。对原有校办企业出现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向学校定额上缴收入的,查实后取消其免税资格,并补征其已减免的税款。

  2、对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校办企业,取消其减免税资格,按照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定额向主办学校上缴收入的校办企业,一律按承包、承租经营处理,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4、对原有校办企业出售、转让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自改制之日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脱管户”,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