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地税发[2004]3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07
摘要:如果企业虚报亏损,经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认定为偷税的,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所补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4]3号        2004-01-07

各县(市)区地税局、直属各局(局、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汇算工作。现就有关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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