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于国家修建地铁项目,临时占用某开发商的开发用地。因此该地区“临时拆迁办公室”给予企业相应的补偿款。对这笔款项,企业已缴纳所得税。请问这笔补偿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规定,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 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取得的临时占地补偿费,属于将地出租给拆迁办,取得出租收入的经济利益。因此该补偿费应缴营业税,税目为“服务业———租赁业”,税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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