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山寨版47号公告,以国家税务总局辟谣告终。 假47号公告虽然是假的,但引起社会巨大关注。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敏感性,政策的复杂性前所未有,以至于有记者采访也只能重复总局的解读,而不能发挥表达。 十几年来,经历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历程,只想说明一个问题:强悍的税法,无需合理! 一、对假47号公告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基本认识 2,假47号公告,比起国税函[2005]9号文,是否更符合公民的利益呢? 3,假47号公告,比起国税函[2005]9号文,是否更公平、公正呢? 4,如何看待假47号公告一些主流媒体认可得以传播? 5,国税总局8月15日紧急辟谣是否反应过慢? 6,国税函[2005]9号文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是否是“漏洞”? 看看全年一次性奖金过去的征税方式,大家会感觉到对目前征税方式没有必要口诛笔伐。 二、国税函[2005]9号文件的总体认识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 3,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只扣除一次速算扣除数。 4,找税率时,商数是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得出的结果,这里的12应是指全年12个月的意思,当这个职员在这个公司中工作未满12个月,也应以“12”来计算,因为一年一个人只能用一次。 三、正确看待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盲区问题 比如一个人每月工资为2000元,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60000元,则除以12的商数为5000元,适用税率为15%,速扣数为125,则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15%-125=8875元; 若其年终一次性奖金增加1000元,为61000元,则商数为5083.33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应缴个人所得税为61000*20%-375=11825元,这就造成了只是多取得1000元的收入倒要多缴2950元的税收。 ●总局网站答疑 n而我大哥年终奖6000,扣税才300,他到手5700。 n根据国税函[2005]9号文件,我的公司对我采取的速算扣除数是25,所以导致了我虽然比我哥多得到120元的年终奖金,却比我哥多交了287元的税收,最终我拿到手的钱反而比我哥少了167元。 n答:你的计算完全正确,我们就是这样规定的。 国税函(2005)9号文件的盲区 n5%与10% 6000元~6305.56元 n10%与15% 24000元~25294.12元 n15%与20% 60000元~63437.5元 n20%与25% 240000元~254666.67元 n25%与30% 480000元~511428.57元 n30%与35% 720000元~770769.23元 n35%与40% 960000元~1033333.33元 n40%与45% 1200000元~1300000.00元 网上摘录:
附: (此条款失效)十三、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附: 国税发[1996]206号 有 效 性:失效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各地在执行中普遍反映现行规定不够合理,也不易于操作。为此,经研究决定改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年薪制当年是特殊规定。 国税发[1996]107号: 3;无住所的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征收方式是不同的。 对于无住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在1996年7月1日前,与无住所个人工资计税方法相一致。 自1996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各地询问颇多,且意见不一。按照简便、合理、易于操作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税函[1997]546号文件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工作后或离华后,一次取得数月奖金, 仅就其中属于来华后工作月份的奖金,依照规定确定中国纳税义务,但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月份的奖金,也应在取得该项所得时,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按上述规定判定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数月奖金,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按照国税发[1996]183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并不再按来华工作后的每月实际在华工作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 到了2005年:国税函[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对无住所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对国税函[2005]9号文的举例分析说明:按照国税函[2005]9号文的计算方法得出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于普通员工来说,比过去的个人所得税的税负降低了。 如一个人某月取得一次性奖金12000元,当月工资1000元,按照2005年以前的原政策的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征税,因为当月工资超过了800元,在计算该奖金的应缴税款时,不再扣除费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应纳税款=12000×20%-375=2025元; 而按2005年的新方法计算,奖金额除以12,其商数为1000,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款=12000×10%-25=1175元。两种不同方法计算出来的税款相差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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