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认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5]86号 2005-6-20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豫地税发[2005]85号),现决定对我省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一次全面认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规范我省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保障税收收入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统一思想,将这次征收方式认定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全局性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认定工作质量。 二、这次征收方式认定工作从7月份开始,至7月30日前完成,认定范围为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建筑企业。 三、各建筑企业应于今年7月10日前填写《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表》(见附件1),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建筑企业报送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表》后,应认真按照《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征收方式的审查认定。 凡建筑企业具有《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为核定征收。 对经营规范、帐制健全、核算真实、能依法纳税的建筑企业,经企业申请,按《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四条办理。 五、这次认定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六、为及时掌握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情况,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统计分析工作。从今年7月份开始,各级税务机关应按季度编制《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各省辖市税务局的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省局。国税局上传路径:FTPCENTRE所得税处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地税局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邮至省地税局所得税管理处邮箱。 七、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各地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2.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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