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2005]8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认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6-20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建筑企业报送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表》后,应认真按照《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征收方式的审查认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认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5]86号              2005-6-2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局、省地税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豫地税发[2005]85号),现决定对我省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一次全面认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规范我省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保障税收收入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统一思想,将这次征收方式认定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全局性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认定工作质量。

  二、这次征收方式认定工作从7月份开始,至7月30日前完成,认定范围为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建筑企业。

  三、各建筑企业应于今年7月10日前填写《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表》(见附件1),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建筑企业报送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表》后,应认真按照《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征收方式的审查认定。

  凡建筑企业具有《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为核定征收。

  对经营规范、帐制健全、核算真实、能依法纳税的建筑企业,经企业申请,按《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四条办理。

  五、这次认定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六、为及时掌握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情况,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统计分析工作。从今年7月份开始,各级税务机关应按季度编制《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各省辖市税务局的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省局。国税局上传路径:FTPCENTRE所得税处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地税局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邮至省地税局所得税管理处邮箱。

  七、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各地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1.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表

  2.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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