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6]221号 2006-10-10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国税发[2008]18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9月1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财法[2007]17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正在草拟我省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办法出台之前,仍按《关于做好我省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05号,以下简称205号文)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福利企业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具体方法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三、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从2006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施行。205号文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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