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形势一直良好。今年又先后对外投资联合成立了两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是和自然人郑某共同出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另一家是和A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居民企业)。请问,我们公司从这两家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一、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本身没有缴纳所得税的义务,而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按其合伙人的身份确定是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还应当注意一个问题,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并非只是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还包括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你公司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属于没有缴税的所得,即税前所得,应并入你公司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当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企业当年有利润而未分配的,也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从有限责任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就其取得的所得以本企业的名义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的股东,即投资者从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属于税后所得,因此,国家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你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不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