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2014-4-9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9月0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含省国税局)实施以及既可由国家税务局、也可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包括虽由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但业务流程经过我省国税的审批事项。 二、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事先备案等名目或形式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实施机关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涉税行政审批事项,依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办理。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公告施行后,一是要做好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调整相关涉税操作规程,对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二是要注重收集和研究社会各界对税务行政审批改革方面的意见。 四、省国家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27-87322057。省级以下各级国税机关也应公布收集行政审批改革意见的具体联系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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