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但是专用发票已经开具,怎样进行处理? 基本案情 甲公司在20X3年12月12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60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维持与乙公司长期的商业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乙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 虽然公司已经发货,但是却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会计不作收入,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这种情况怎样进行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本例的资料,由于乙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因而甲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乙公司。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甲公司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不能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X3年12月12日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同时,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该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将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项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所得税处理:如果年终仍未确认会计收入,在20X3年所得税汇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0元(100000-60000)。 (2)20X4年2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时: 借:应收账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发出商品 60000 (3)20X4年2月16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所得税处理:20X3年会计确认收入,在20X3年所得税汇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00元(100000-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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