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设备是否应免税成关键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陶然 人气: 时间:2014-11-27
摘要:  吴茂林、湛江环球钢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湛江环球公司 )走私普通货物案,经省高院发回重审后,于11月26日上午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吴茂林、湛江环球钢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环球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经省高院发回重审后,于11月26日上午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为公诉方认为吴茂林用虚假合同将原本不应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设备改为可享优惠设备,并修改成交方式偷逃税款近300万元人民币,所以涉案设备是否本应享受免税政策成为当日庭审焦点。

  部分证据发生变化

  据介绍,湛江环球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法人代表为吴茂林,主要生产钢轮和铝轮。在一审起诉书中,检察院认为,湛江环球公司自2007年起着手引进一批旧汽车铝轮毂生产线设备,并与外商签订了外贸合同,在报关过程中,为达到少缴纳税款目的,吴茂林指使其公司员工在原始外贸合同的基础上制作了两份虚假的外贸合同及一份虚假的补充协议,偷逃税款为人民币9614012.27元。对此,湛江环球公司及吴茂林均否认走私。

  当时双方争议的其中一个焦点为一张金额为450万美元的银行客户通知书,因为湛江环球公司同日出具的编号相同的银行客户通知书仅为50万美元,由于办案部门及公诉机关未能提供450万美元通知书原件,当时法庭已不予采信,最后认定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2972317元。在一审判决中,湛江环球公司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吴茂林也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湛江环球公司和吴茂林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其发回江门市中院重新审理。

  本次庭审,公诉方表示“部分证据发生变化”,确认450万美元的银行客户通知书应为50万美元,该案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2972317元。

  铝轮生产设备是否属免税范围

  辩护律师李剑铭表示:“湛江环球公司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无论钢轮、铝轮都属于免税范围。”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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