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9号 2005-01-2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继续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政策。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是国家为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将应当返还的税款及时足额地返还给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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