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或废止条款 |
1 |
转发《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
1995年8月27日 |
宁地税三发[1995]195号 |
第二条、第三条失效 |
2 |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1996年5月28日 |
宁地税三发[1996]124号 |
第四条失效 |
3 |
关于印发《小型出租车、中巴车税收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
2000年12月13日 |
宁地税发[2000]300号 |
有关中巴车税收定额规定废止 |
4 |
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2002年6月12日 |
宁地税[2002]114号 |
第四、五条废止 |
5 |
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3年10月21日 |
宁地税发[2003]203号 |
第8条废止 |
6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
2004年6月1日 |
宁地税发[2004]132号 |
第一条中“(一)-1-(5)”废止 |
7 |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04年9月6日 |
宁地税发[2004]188号 |
第一条废止 |
8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2004年10月12日 |
宁地税发[2004]211号 |
第一条(一)中“5”废止 |
9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2004年11月29日 |
宁地税发[2004]230号 |
第一条废止 |
10 |
关于贯彻《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2005年5月31日 |
宁地税发[2005]102号 |
第二条第一款废止 |
11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和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05年9月7日 |
宁地税发[2005]178号 |
企业所得税内容失效 |
12 |
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05年9月7日 |
宁地税发[2005]181号 |
第七条第五款废止 |
13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跨江发展”18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07年3月26日 |
宁地税发[2007]66号 |
第15条中“文物保护单位”废止 |
14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全省现代服务业中心”建设1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07年3月26日 |
宁地税发[2007]68号 |
第3条第三款营业税内容废止、第6条第二款废止、第8条营业税部分废止 |
15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长江国际航运物流中心”建设14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07年3月26日 |
宁地税发[2007]69号 |
第1条“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运输业务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规定废止、第6条、第9条第三款废止 |
16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全国重要科教中心”建设15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07年3月26日 |
宁地税发[2007]70号 |
第3条营业税规定废止、第4条废止 |
17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意见 |
2007年9月12日 |
宁地税发[2007]200号 |
第三大点第(一)中的3小点、第(二)、第(三)、第四大点、附件全部内容失效 |
18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1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07年11月2日 |
宁地税发[2007]221号 |
第4条废止、第8条营业税规定废止 |
19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08年7月14日 |
宁地税发[2008]103号 |
第9条“文物保护单位”废止、第35条废止 |
20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08年7月14日 |
宁地税发[2008]104号 |
第六条失效 |
21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2008年12月23日 |
宁地税发[2008]175号 |
第二条、第三条失效 |
22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帮扶企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税收政策意见 |
2009年4月1日 |
宁地税发[2009]37号 |
第8条营业税内容废止、第13条、第20条、第21条、第38条废止、第47条营业税规定废止、第48条、第49条、第51条、第53条废止 |
23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服务业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发展的税收服务措施的通知 |
2009年8月21日 |
宁地税发[2009]100号 |
第(三)条、第(十二)条废止 |
24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9年9月14日 |
宁地税发[2009]112号 |
第三条第三款废止 |
25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三个发展" 地方税收政策意见的通知 |
2010年4月13日 |
宁地税规字[2010]2号 |
(1)中“对在“剥离”过程中因分立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废止、第(15)、(16)废止、第(31)营业税内容废止、第(39)废止、(54)废止、(65)、(66)、(80)废止 |
26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2010年7月14日 |
宁地税发[2010]104号 |
第一条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