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7]70号 2007-3-28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3]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纳税人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如当年7月15日后应税房产原值和应税土地面积又发生变动,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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