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财政部 作者:财政部 人气: 时间:2015-12-14
摘要: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2015年12月14日 会计司 为适应商品期货市场发展需要,使套期会计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近日,财政部印发《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

  问:请问《暂行规定》相比现行24号准则主要有哪些方面的改进?

  答:相对于现行24号准则,《暂行规定》对套期会计做了较大改进。其核心理念就是要让套期会计更加紧密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使企业的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能够恰当地体现在财务报表中。按照这一理念,主要的改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可以被指定的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允许将风险敞口的某一层级(例如库存原油中最先实现销售的100桶原油的价格风险)、某一风险成分(例如铜线价格中的铜基准价格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也允许将风险总敞口、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可以指定的被套期项目范围的扩大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提高企业成功应用套期会计的可能性。

  二是取消了80%-125%的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标及回顾性评估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更加注重预期有效性评估。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标准的重点是,要求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应当具有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而产生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预期随着相同基础变量或经济上相关的类似基础变量变动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对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标以及回顾性评估要求的撤销,降低了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门槛,减少了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成本和工作量,并有助于在财务报表中更加恰当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三是引入灵活的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要求当套期比率不再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所含风险的平衡,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并没有改变时,企业应当通过调整套期比率来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即“再平衡”),从而延续套期关系,而不必如24号准则所要求先终止再重新指定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的引入更加适应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实务,简化了企业的会计处理,减轻了工作量。

  四是对列示和披露做出了更为明确、详细的规定。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相关的项目和金额如何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充分披露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风险管理活动有关的信息,帮助报表使用者从总体上理解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风险管理目标、过程和预期效果。同时,对于定量信息披露设计了表格样式(附表),便于企业理解和操作。

  五是区别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两种不同的套期类型,区别存货、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预期商品采购、预期商品销售等不同的被套期项目,针对指定套期关系、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套期关系终止、后续处理等不同环节,全面规定了具体账务处理,更加方便企业理解、掌握和操作。

  问:请问印发施行《暂行规定》与修订24号准则的关系如何?选择执行《暂行规定》的企业未来执行修订后的24号准则时会不会面临会计政策的重大调整?

  答:首先,印发《暂行规定》后,我们将抓紧对24号准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24号准则实施同时,《暂行规定》将废止。其次,《暂行规定》引入了IFRS 9中适用于商品期货套期会计的规定,在核心原则和内容上与IFRS 9保持了实质趋同。未来修订的24号准则也将保持与IFRS 9中套期会计规定的实质趋同。因此,执行《暂行规定》的企业在未来执行修订后的24号准则时不会面临会计政策的重大调整。

  问:请问《暂行规定》与现行24号准则的关系如何?如何理解《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暂行规定》印发后,现行24号准则仍然有效。之所以这样安排,基于两个考虑:一是《暂行规定》只规范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而24号准则规范所有的套期业务,《暂行规定》在范围上无法替代24号准则。二是保持国际趋同的考虑。IFRS9允许在其生效日(2018年1月1日)后的长时间内(宏观套期项目完成前),采用IFRS9的企业仍然可以选择适用原来的套期会计规定(即IAS39中的套期会计规定),这意味着IAS39中的套期会计规定将保持有效直至宏观套期项目完成。

  在《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方面,企业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暂行规定》仅适用于采用商品期货合约为套期工具,对企业现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进行套期的业务。

  二是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可以选择执行《暂行规定》,也可以选择继续执行24号准则。这样的安排除了如前所述保持国际趋同的考虑,还考虑了A+H股上市公司的现实情况。对于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A+H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在A股财务报告中选择继续执行24号准则,而确保A股财务报告和H股财务报告不因此产生差异。

  三是如果企业选择执行《暂行规定》,应当对所有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都执行《暂行规定》,不得对一部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执行《暂行规定》,对另一部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执行24号准则。此外,如果企业选择执行《暂行规定》,应当执行《暂行规定》的所有适用条款,不得继续执行24号准则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套期保值的相关披露规定。

  四是无论企业选择执行《暂行规定》还是选择继续执行24号准则,在套期会计方法可选择性上并未发生变化。即对于符合应用条件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也可以选择不采用套期会计方法,而按照其他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问:请问对于既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又开展其他种类套期业务的企业,由于分别采用《暂行规定》和24号准则的套期会计模型,是否将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信息的内在一致性和可比性?

  答:《暂行规定》已经确保在套期会计类型、会计科目使用、账务处理原则及方法等方面与24号准则保持一致。因此对于该类企业而言,不同套期业务适用不同的套期会计模型,只是主要在应用条件上存在不同(实质是将使更多的企业可以在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上应用套期会计方法),而对于该项不同,企业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套期会计为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可以选择采用《暂行规定》或24号准则的政策也有助于缓解上述问题。此外,上述问题仅为24号准则修订出台前的过渡期内暂时存在且不可避免的问题,新准则实施后,该问题将自动解决。

  问:财政部对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有哪些要求?

  答:《暂行规定》将为更多的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企业运用套期会计、有效应对当前商品价格剧烈波动风险、更好地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创造条件。相对于现行24号准则,《暂行规定》在降低套期会计应用门槛和复杂性的同时,也对被套期项目的指定、套期关系的评估、套期关系指定文件的编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将可能对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及相关内控流程等产生影响。

  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企业要充分认识《暂行规定》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加强内部财会、风险管理等部门的学习培训,预先评估其影响,做出是否执行《暂行规定》的合理决策。如果决定执行《暂行规定》,应当加强内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研究,提前规划,做好内控流程、信息系统调整等方面的准备,切实贯彻实施好《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必要的培训、监督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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