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财政部 作者:财政部 人气: 时间:2015-12-14
摘要: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2015年12月14日 会计司 为适应商品期货市场发展需要,使套期会计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近日,财政部印发《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2015年12月14日                会计司

  为适应商品期货市场发展需要,使套期会计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近日,财政部印发《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

  答:风险规避和价格发现是期货市场两大功能。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利用期货进行商品价格风险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同时,随着我国商品生产和贸易量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中国商品市场取得全球市场定价权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24号准则)于2006年发布,对于规范企业套期会计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日益剧烈,更多企业涉足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企业普遍反映现行24号准则所规定的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相脱节、应用门槛高、处理复杂,往往难以采用,从而造成期货损益不能与现货公允价值变动实现对冲,企业参与期货交易反而加剧了损益波动性,其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进而可能影响期货市场发展和我国在商品定价权中的地位。对此,包括从事商品期货的企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在内的期货业界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反映强烈,迫切希望对现行套期会计予以改进,降低企业运用套期会计成本,放宽套期会计门槛,促进更多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我国24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中的套期会计规定相趋同,其面临的问题同样也是国际会计准则面临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近年来的金融工具准则修订项目中,对套期会计予以了大幅改进,于2013年11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一般套期会计规定,并作为2014年7月最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的组成部分。IFRS 9降低了套期会计运用门槛,更加紧密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允许在2018年1月1日(生效日期)前提前采用,经在我国有代表性的企业测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企业从事商品期货业务当前面临的问题。因此,期货业界纷纷呼吁:尽快引入IFRS9规定,为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套期会计问题,需要根据IFRS 9全面修订我国24号准则。然而,这将牵涉到金融项目,需要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修订与实施同步进行。在2018年IFRS 9强制生效以前,我国企业及金融机构难以做好几项金融工具新准则的实施准备。因此,直接修订24号准则意味着商品期货业界提出的问题最早要到2018年或以后才能得到解决,而目前商品期货业界对于改进现行套期会计规定的需求十分急迫。鉴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相对简单,无需考虑各种复杂情况而作出繁琐的规定,财政部确定了先行制定《暂行规定》的思路。目的就是把国际上的这一利好的改进内容先引入到国内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上去,让我国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企业先获益,以回应社会相关方面关于改进商品期货套期会计的强烈呼吁和迫切需要,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和期货市场发展。

  问:请介绍制定《暂行规定》的过程。

  答:《暂行规定》的制定历经了前期研究、模拟测试、起草和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四个阶段。

  前期研究阶段。2012年初,在接到期货行业的反映后,我们即深入企业和期货交易所了解情况,开展前期研究工作。2013年11月,IASB发布一般套期修订项目成果后,我们对其修订内容进行了研究,分析和探讨其对我国企业的适用性及其潜在影响。为进一步了解我国企业商品风险管理方法,2014年4月,我们联合证监会会计部委托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了有关课题研究,对当前我国企业商品期货套期的类型、会计处理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从实务层面为《暂行规定》起草奠定了基础。

  模拟测试阶段。为验证IFRS 9规定对于我国企业商品期货套期的适用性,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我们组织开展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核算测试工作。测试表明,IFRS 9有关规定能够解决当前企业面临的问题,核算结果更好地反映了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

  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们于2015年1月开始了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于3月中旬形成草稿。之后联合证监会会计部召开座谈会,了解企业、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草稿结构及会计处理方法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此后又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5月29日印发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完善阶段。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们对收到的反馈意见逐份逐条进行了梳理分析,吸收合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再次征求了部分事务所和企业的意见,经内部充分讨论和修改完善后定稿,履行会签和报批程序后印发。

  问:请介绍《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暂行规定》包括九大部分,对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会计处理原则、详细账务处理、列示与披露等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暂行规定》与现行24号准则的关系、《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等。

  第二部分为相关定义,对商品期货套期、套期关系、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确定承诺、预期交易、项目的组成部分、套期有效性、风险管理目标等需要在该规定中明确的专业术语进行了定义。

  第三部分为应用条件,规定了采用《暂行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进行处理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如何指定合格的被套期项目、如何指定合格的套期工具、套期关系应当符合哪些套期有效性要求,以及以书面形式指定套期关系应载明的事项。

  第四部分为会计处理原则,对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进行了界定,规定了套期期间、套期关系终止、后续期间等环节的会计处理原则,并对套期关系的评估、组合套期的运用等提供了详细指引。

  第五部分为会计科目设置,明确了企业按《暂行规定》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进行处理应当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

  第六部分为主要账务处理,区别不同的套期类型、不同的被套期项目,针对不同的套期环节,全面规定了具体账务处理。

  第七部分为列示,规定了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如何列示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有关项目和金额。

  第八部分为披露,明确了企业应当披露的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有关的信息,并通过附表提供了相关量化信息的披露格式。

  第九部分为实施与衔接,规定了《暂行规定》的施行日期以及新旧衔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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