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上“银行账户”四大常见问题

来源:草木财税 作者:草木财税 人气: 时间:2021-08-26
摘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那么,“开户行及账号”作为发票上一项信息,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是否必须填开基本户

  发票上的银行账户,并不一定是基本户。我们来看一个相关答疑。

  问题内容:企业开票信息中,“银行账户”栏目有什么要求?是否必须是公司基本户?

  浙江12366中心答复(2021-01-25):发票据实开具,填写企业银行账户即可。

  二、是不是必须填写税务报备账户

  这是肯定的,毫无疑问。

  有人说,如果确实是企业银行账户,但是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备,这样的账户行不行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也就是说,关于上述问题,前提(确实是企业银行账户,但是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备)本身已经错误;下面要做的,不是基于这个错误前提来回复“行不行”,而是有错即改。改完这个错误,全部报备,自然这个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三、票面银行账户与实际收(付)款银行账户是否必须一致

  确实应当一致。

  我们来看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对于这个问题的答复(2019-07-01):发票应据实开具,银行账户应开具您企业实际收款账户。

  同样,厦门市税务局基于“专用发票上的银行是A银行,但因我司A银行账号异常,我司出具账号变更函给某公司,某公司是否可以按我司账号变更函上的B银行账号汇款”这个问题的答复(2019-06-28):上述银行账户变更,建议红冲或作废原发票,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开具汇款账户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必须填写

  倒也未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12-02):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如银行账户及地址如属于商户具备的信息,应填开完整;但如确实不具备该信息,无法填写的,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河南省税务局最近给出了类似答复(2021-08-25):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但目前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对于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建议填列完整,但如确无法填写,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另外,根据“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时,对于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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