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发布,进一步扩大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的免征范围,给纳税人又送来了“温暖”。如今免征范围有了新变化,那到底是哪里变化了,纳税人如何才能享受免征优惠?一起听听广州地税工作人员的介绍。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新政 财税〔2016〕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新政解读关键 1、涉及我市的只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两项规费; 2、所属期从2016年2月起执行; 3、减免金额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这里是包含10万元。超过10万元,如100,000.01元的,全额征收(按季纳税参照执行); 4、按季度申报今年一季度时,在没有新政策前,按照30万元销售(营业)额进行减免。 缴费人提问 1问:企业所属期2月的增值税销售收入未达10万元,但在电厅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附征的两个教育费,应该怎么处理? 2问:企业既有按月申报又有按季申报收入,应如何申报处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