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1号 2016-4-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国税机关”。
一、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供应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合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为240*140的三联发票和六联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规格为240*140的二联发票和五联发票);通用定额发票(规格为175*77的二联发票),金额版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七种;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190*101.6的三联发票、规格为76*177的一联发票和两联发票);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冠名发票)。具体发票票样见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票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领取和使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 路桥通行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 路桥通行和门票可以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冠名发票)。 四、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通知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发行同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发票的纳税人,自2016年4月25日起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五、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过渡期内,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存的地税机关监制发票,发票使用完毕后,应按规定领取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领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过渡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六、2016年5月31日前,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领取的实行过渡期管理发票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的结存数量准确信息共享给主管国税机关。持有过渡期管理发票的纳税人首次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发票时验旧领新。 七、[条款修订]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税屋提示——“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国税机关”
九、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票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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