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运营外包服务增值税如何缴纳? 解答: 一、满足条件的可以适用零税率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因此,满足上述规定的,可以适用零税率。 二、满足条件的可以免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三、不满足“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境内提供服务,收入从国外取得是否免税? 问:我司和国外客户签订合同向国外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并且从国外收到咨询服务费的款项,接受咨询服务的一方不是国外客户而是在国内的一公司,而且也是在国内提供,这种情况下我们收到的咨询服务费收入能享受免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贵公司虽然签订的合同方是国外客户,并且从国外收到咨询服务费的款项,但接受咨询服务的为境内单位,不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咨询服务,这种情况取得的服务费收入不能享受免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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