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土地管理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内地税发[1996]32号 1996-02-01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地方税务局部门应会同国税部门根据土地增值税法规及有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建立起一整套适合本地区的征收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各盟市地税要同国税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加强联系,相互协作,按照上级要求,共同拟定工作规程,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三、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将上述工作落实情况于1996年6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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