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出台实施意见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个人出租住房个税减半征收

来源:兰州晚报 作者:兰州晚报 人气: 时间:2016-08-11
摘要:实施后有以下利好:1 住房租赁企业可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 2 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 3 允许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4 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将被纳入保障范围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甘肃省住房租赁市场,经甘肃省政府同意,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甘肃省将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重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实施意见》明确,甘肃省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同时,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

1 住房租赁企业可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

《实施意见》明确,甘肃省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按规定享受国家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各项支持政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出租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开展房屋租金收益权质押贷款。选取兰州市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市州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住房租赁企业成立、住房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经营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实施意见》明确,甘肃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转变,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房屋或新建房屋开展租赁业务,符合条件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给予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的支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屋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2 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

《实施意见》明确,甘肃省还将对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进行规范,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此外,甘肃省将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房屋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3 允许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明确,甘肃省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实施意见》明确,市州政府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取得转租收入的承租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按有关规定,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转租收入中扣除。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市州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出台符合条件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学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

4 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将被纳入保障范围

《实施意见》明确,甘肃省将严格执行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出租标准,对住房租赁的最小单元、单间最大居住人数、最低人均居住面积以及配套设施、消防安全等作出规定。

《实施意见》提出,甘肃省还将进一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逐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在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将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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