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大背景下,中国企业积极参与海外并购。2016年1月-6月,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交易总金额达1,210亿美元,国有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或“央企”)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国资委-关注央企对外并购后的经营风险 随着央企海外并购日益频繁,每笔交易的规模较大,如果一旦有闪失,将会给国有资产带来重大损失。国资委于今年发布了《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的通知》,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考量,国资委对央企海外并购进行规范,加强了海外国有资产的检查和监管力度,包括有关并购事件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企业资产评估的规范性和收购价格是否合理以及被并购企业并购后运行状况如何等信息。 在通知中,国资委尤其提出关注并购后企业运行情况,税务成本效率及风险控制是一个难题,企业将面对跨境税务管理方面的挑战:海外投资业务运营模式变化带来的跨境税务影响,如何合理安排和布局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关联交易以及如何满足中国境内和海外被投资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合规性要求,如何降本增效等。 中国国税总局-“BEPS行动计划”项目成果本土化 值得中央企业注意的是,2016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42号公告”)。42号公告是中国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领导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项目成果本土化的成果。央企特别需要注意:42号公告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负有填报国别报告的责任: <1> 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 或者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中国大部分央企可归属于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并且满足上述填报国别报告条件的可能性较大。另外,根据42号公告规定,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国与加拿大、印度和新西兰等国家共同签署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实施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这就要求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需要全面评估过去的或未来的集团内各实体功能风险分配、业务安排和关联交易定价、是否考虑经济活动发生地与利润水平的全球一致性以及是否公平合理处理好全球范围内业务活动和税收安排。 42号公告中除了新增国别报告内容外,还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跨国企业准备并报送主体文档。虽然是否必须准备主体文档在BEPS行动计划中未做统一规定,但如果中央企业海外并购投资国家的国内税法要求本地企业准备并报送主体文档时,本地企业则有责任和义务提交主体文档。这种情况下,中央企业在准备主体文档时需要特别关注集团信息披露程度的一致性和准确性,降低或避免中央企业集团层面转让定价风险。 致同观察和建议 通过上述观察,无论是国资委加强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力度,还是BEPS行动计划本地化进程,央企海外并购后的经营活动将面临国资委和中国税务机关严格的审查。我们建议中央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税务管理工作:
致同如何帮助您 致同的供应链税务与转让定价专家团队将结合自身对相关并购和转让定价法规政策的深刻理解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各类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综合性解决方案。我们能够为企业提供“转让定价风险评估和供应链筹划”服务,帮助企业监控关联交易并评估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运用经济分析协助企业平衡提高经营效率并完善转让定价政策以降低现有风险,同时制定与企业全球商业模式和运营目标相匹配的转让定价策略,通过对整个供应链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筹划设计达到最终落地执行的目的。 举例来讲,我们成功为某大型中央企业在多国家的海外投资经营的核心无形资产跨境商业模式进行了供应链筹划,提出了海外多种形式的无形资产布局方案并从直接税和间接税角度分别加以量化,同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适用的无形资产定价模型和收费方式,从而使得整体筹划安排符合BEPS行动计划核心理念和企业经营战略,实现了无形资产的商业价值并使集团资源合理配置,规避了海外被投资国家或地区转让定价合规性风险,优化了集团整体税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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