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日开始“三证合一” “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后,存量纳税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发生变更,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工商部门将收缴原税务登记证,同时核发“一证一码”营业执照,换发后,证照号码将从15位升位到18位,因此,纳税人还需要前往不同部门,办理涉及更换税务登记证号码的事项。 一、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工商部门) 核发新营业执照后,纳税人将持有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一份,建议申请多个副本,便于企业经营。 二、变更税务登记号(税务部门) 由于有许多纳税人有税控设备,为了保证税控设备与税务登记号的一致性,所以纳税人五证合一换号后,国税部门不会自动变为新号,而需要纳税人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号变更。建议纳税人月初申报完成后再变更税务登记号。 三、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税务部门) (一)纳税人在月底前将手中全部发票开具完毕,或将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在系统中进行作废操作,并保持开票系统联网且数据上传成功,确保发票结存为零; (二)纳税人月初正常完成抄报税和网上申报并扣税,及清卡或反写; (三)申报完毕,纳税人持税控设备和及其他税务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办税人员身份证、单位公章),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税控设备,登记号变更,税控重新发行等手续; (四)纳税人持税控设备、购票人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售卖窗口申领新发票。 强调注意事项: 1.变更当月系统无法自动验旧,纳税人变更税控设备前请勿领票、开票,变更新号后,再领用发票并按新税号开具; 2.已开票、已认证的,变更次月申报后不能远程清卡,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异常清卡; 3.纳税人取得的购方税务登记证号为旧税号的抵扣联,请在变更前认证并抵扣完毕。变更为新号后可能无法认证,需换票; 4.纳税人变更税控后第二天(注意开票日期)才能取得新18位税号的抵扣联,否则无法通过认证; 5.纳税人取得的红字信息表尚未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及时开具红字发票,变更为新税号后将无法开具; 6.辅导期纳税人、“先比对后抵扣”海关缴款书,在旧号期间上传的发票或海关缴款书,应在结果返回确认并抵扣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四、银行信息变更,重新签署“税银联网三方协议”(银行系统) 开设银行账户时按规定要登记税务登记证号,号码升位后,要到终止旧的“税库银三方协议”,再按照新的18位号重新签署新的“税库银三方协议”,否则将无法完成扣税操作。 目前北京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已经可以签署电子三方协议,纳税人变更完纳税人识别号后,可以到网厅直接撤销协议,验证通过后,再打出新的三方协议,到银行签署后,回网厅验证通过即可。 五、税务数字(一证通)证书更换(服务商) 一证通数字证书是纳税人通过网络办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号码升位后,纳税人应变更一证通数字证书。可以采取网上变更或到现场变更两种方式,详情可以咨询58515511,4007001900。否则,将无法登陆纳税申报软件及网上办税服务厅。 另外,采用勾选认证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刷新电子抵账系统,开通网上认证的纳税人还要在重新注册网上认证信息。托收方式缴纳金税服务费的纳税人还要在服务商处变更托收信息。 六、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公安部门) 发票专用章中要求刻入税务登记证号,号码升位后,纳税人要及时申请刻制印章。另外,有些单位其他印章也可能涉及税号变化,如合同专用章,请务必及时更换。 七、涉及号码变更的其他事项(统计局、民政局、网站备案……) 纳税人还要到其他涉及税号营业执照编号的部门逐一办理税号、营业执照的变更,请勿遗漏。 温馨提示 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所以请纳税人及时换照,也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号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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