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2016年5月份购进不动产A,并取得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00万元,5月份抵扣进项税额60万元,40万元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11月份不动产A改变用途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如何确定进项税转出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扣减后还有余额,依然按原定第13个月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份购进不动产A,11月份不动产A改变用途,此时净值率95%,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0+40)×95%即95万元,应于11月份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已抵扣进项税额60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从不动产A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35万元(不得抵扣进项税额95万元与已抵扣进项税额60万元的差额),不动产A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5万元,按原定第13个月即2017年5月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